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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【申請水路廢止】 |
一‧前言
本會認為已無灌溉地使用之水路,可依照水利法第六十三修條之二報請主管機關 同意後,如土地產權為本會所有,可辦理出售,如非本會所有,則還給所有權人執管。
二‧處理程序
- 水利工作站受理申請後,先 查報廢水路之地段、地號確定無灌溉地使用,層報本會複勘。認為符合報廢水路條件後轉縣府。
- 縣政府受理後 函請各有關單位會勘。
- 若經相關單位 會勘,認為確無影響農田灌溉排水設施或市區排水時,即由縣政府依會勘結論同意報廢處理。
三‧檢附書件
廢止水路申請書四份、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正本各四份、報廢水路位置圖、示意圖、現況實測圖、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套繪圖六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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