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.有建造物使用費收入
說明:
農田水利會提供農田水利會設施供其他標的事業使用時,依法應收取使用費,以挹注其維護管理經費。
法令依據:
-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八條。
- 台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四十一條。
- 台灣省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四十三條。
- 台灣省各農田水利會受理申請使用水利建造物處理要點。
2.各項欠費催收
說明:
應收未收之各項費用基以付費平等及受益者付費原則應繼續催收,減少滯納風氣。
法令依據:
-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五條。
-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三十條。
- 依據農田水利會各項費用征收要點。
- 依據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二十六條辦理。
3.其他會費收入
本會轄區內濁水溪發電廠發電用水使用費發揮農田水利設施多目標、多功能之經營,將灌溉用水有償移作他用,挹注工業用水開發財源,擴大回饋農民及社會之繁融,促進經濟發展。
4. 財產處分及房地出租
(1)財產處分:
本會對土地之利用,當以推行灌溉排水業務為主,在不影響業務推行範內,將不必保留、不需用地、廢水路等土地,充份計畫利用,藉以增加事業外收入,彌補經費之不足。尤以出售土地,挹注財務困拙。
(2)房屋出租:
近年來農田水利會經營困難,為取本身財務結構健全達到自給自足,必須開發水利會費以外之財源,房屋出租為最直接增進財源之捷徑。
5. 財務調度
農田水利會係秉承政府推行農業灌溉、排水事業公法人,並非營利目的之事業機構,其業務營運所需經費,除政府補助部份工程費外,其餘應自尋覓財源自給自足。
水利會各項業務收入:
- 自籌財源。
- 補助財源。
6. 政府補助
- 政府補助會費收入
- 政府維護工程費收入
- 政府補助各項業務研究發展計劃收入
- 政府補助水利工程費收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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